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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苡榕】

 

三年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引爆的索賄案,扯出中鋼下腳料隱含的龐大利潤。這起案子隨著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非貪汙、高雄地院判決中鋼高層未賤賣下腳料,六高層無罪後,悄悄落幕。貪汙案嘎然而止,但下腳料造成的遺毒,還在全台各地作怪。

 

位於高屏溪上游、旗山溪流域的高雄旗山大林里,就是此案的間接受害者之一。

 

水池顏色變成「Tiffany Blue」……

 

一九九八年,中鋼向經濟部申請將轉爐石、脫硫渣等煉鋼後產生的廢棄物改列為「產品」,隔年申請經獲准後,轉爐石、脫硫渣擺脫廢棄物身分,成為「有價」產品。其中脫硫渣成了地勇等公司爭奪的大餅,而轉爐石則部分被違法使用在農地回填上,埋下汙染爭議。

 

二○一三年,大林里居民發現,附近一個早年因被盜採砂石挖了個大坑洞的農地正在進行回填作業,「施工告示排上寫著回填的是『八八風災後堆在旗山的土方』。」只是每每路過現場,居民總是聞到一股腐臭味,而附近的水池甚至變成「Tiffany Blue」的顏色,當地自救會會長鄭妙珍說道。

 

感覺不對勁的居民通報了高雄市環保局。當年六月,環保局到現場會勘,認定違法回填。因為早在二○一一年,土地所有權人黃胤鴒就已提出申請,想以中鋼轉爐石回填農地,同年高雄市農業局認為不適合。之後中央農委會也認為,轉爐石內含的重金屬,有可能在經年累月後溶出,影響農作,因此認定不可做為回填物。

 

發現違法回填後,環保局接著發文告知其他六個單位,並在七月由地政局、農業局、經發局等五個局處共同會勘。但一直到同年九月,地政局才以違反《區域計畫法》開罰六萬元,並要求地主在年底前恢復原狀。

 

明知違法,高市府卻無法遏阻

 

只是開罰後,回填作業仍在持續進行,隔年回填作業終於結束,五.二公頃的農地,已回填了超過九十九萬噸的轉爐石。

 

九十九萬噸、兩萬五千趟車次的載運量,過程中高雄市政府明知有違法行為,卻沒有連續開罰或執行其他有效措施遏止回填,市府顯有失職之處,當地居民只能自救。

 

大林里居民發現,附近的水池變成「Tiffany Blue」的顏色。 尊懷文教基金會會長王忠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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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自救會會長鄭妙珍在巡察農地周邊時,遭到現場工作人員打傷。自救會副會長李忠信說:「會長遭毆打後逃回家,準備出門看醫生的時候,門口卻有幾個大漢擋著,不讓會長出門。」自救會成員趕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勸說了半天,幾個大漢才悻悻然離去。暴力事件發生後,自救會人心惶惶,成員也逐漸離散。不過黃胤鴒強調,自己本身也是警員退休,絕不可能教唆傷人。

 

明明有重大違法行為,但現場卻遲遲沒有人出面處理,對此監察院也提出糾正,直指高雄市政府無視當地屬農地且又是水質水量保護區,卻讓地主回填轉爐石。

 

糾正案文出爐後,以轉爐石回填的農地依舊沒有恢復原狀。如今地主在上頭種上龍柏,並打算設置太陽能板,「我已經提出申請,大概一、兩個月就會核准下來了吧。」黃胤鴒說道。

 

而被監察院糾正後的高雄市政府,究竟做了什麼?高雄市地政局說,目前地主似乎沒有要移除轉爐石的跡象,而地政局則會三個月開罰一次,沒有恢復原狀就持續開罰。問及目前開罰金額有多少?地政局說表示,已開罰九十六萬元。但目前地主僅繳交六十六萬元,剩下三十萬元則申請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開罰九十六萬元,相較於地主以轉爐石回填省下的成本,可以說是九牛一毛──因為以轉爐石回填,比起以合法的土方回填,成本能省下四十倍。

 

黃胤鴒就坦言,若是要購買林務局的土方回填,一噸成本大約兩百多元,但若是以轉爐石回填,一噸僅要五元;換算後,土方回填成本逼近兩億元,但以轉爐石回填,成本只要五百萬元。

 

沒有法源,汙染不算違法

 

至於掌管農地的農業局,則是強調現階段交由地政局進行裁罰,要求地主「恢復原狀」,「那就是看地政局有沒有更強烈的手段。」

 

另外由於轉爐石內含氧化鈣,遇水後溶出強鹼,當地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憂心一旦危害地下水脈,強鹼流入旗山溪、高屏溪,將影響整個大高雄用水安全,高雄市長陳菊豈可坐視市民健康不顧。

 

但對比居民的憂心忡忡,高雄市環保局土壤及水汙染防治科長馬振耀說,目前市政府現在持續監測場址周邊,而三個監測井的水都沒有發現問題,水質也在中性。周邊尚未有汙染跡象。

 

登記成產品,就不算廢棄物?

 

至於民眾害怕回填的農地有強鹼問題,馬振耀說:「因為地下水的整治標準是沒有訂定酸鹼值標準的,沒有標準就沒有汙染。」換句話說,雖然環保署長魏國彥去年親自前往現勘,也發現轉爐石掩埋區域的地下水已呈強鹼,但因為沒有這項汙染管制標準,因此無法認定水質已受汙染。

 

加上轉爐石並非「廢棄物」而是「產品」,環保局無法以《廢棄物清理法》處置,只能持續監測。「它是該挖掉沒有錯,但它現在沒有適用的環保法規,只能以《區域計畫法》來做。」馬振耀說道。

 

對於高雄市政府只以《區域計畫法》開罰,鄭妙珍不滿得說:「一三年高雄市就已經驗到酸鹼值逼近十二,一開始就知道有問題,卻拖著讓地主都回填完畢。不管它是不是產品,農地不能以轉爐石回填,所以它就是違法,違法就該清走啊!」

 

長期關心爐渣問題的台南社區大學自然與生態學程召集人黃煥彰也強調,根據《區域計畫法》,地方政府明明就可以代為清除,之後再向業者要求處理費用,但高雄市政府卻只是開罰,「那個罰則那麼輕,不痛不癢!」對於官員消極作為,黃煥彰也痛批:「荒謬至極!」

 

回頭來看,轉爐石能夠四處流竄無法可管,原因就出在當年中鋼將它改登記為產品。原本事業廢棄物,就得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妥善處置,包括運載廢棄物的卡車得裝上GPS定位,確保沒有被隨處棄置;另外也得交由領有執照的業者處置。

 

但是身分轉換成產品後,只要一走出中鋼大門,就沒人去管。「因為它就是產品啊,我們對產品並沒有特別的使用規範,它就跟紙張或其他產品一樣,要怎麼使用我們不會列管。」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表示。因為不需追蹤,賣向何處不易追查,有無違法使用,都得等到出問題後才能知道。

 

修法之路遙遙無期

 

為了把這個當年打開的後門闔上,社會團體也提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要求主管機關得追蹤它們的流向。另外當所謂的「產品」,在沒有市場價值後,就得改認定為廢棄物。

 

可惜由於各版本之間落差過大,光是要個別與委員取得共識就花上不少時間,加上前任環保署廢管處長吳天基去年因為食用油問題下台,修法之路更是遙遙無期。「我們今年想說提幾條《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看這樣會不會比較容易。」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說道。但在修法完成前,過去已經鑄下的錯,還在持續蔓延。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467期

 

標題 網路媒體登載:「爐碴不是廢棄物?非法棄置何時了?」,工業局針對爐碴再利用管理澄清說明 發布日期 2014-07-09 11:55
修改日期 2014-07-09 15:45
內容 有關網路媒體專欄登載「爐碴不是廢棄物?非法棄置何時了?」所述內容,對於爐碴、轉爐石以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範疇多有誤解,工業局就爐碴之再利用管理及轉爐石之使用予以回應說明。

「爐碴」係為電弧爐煉鋼業在其電弧爐煉鋼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受到「廢棄物清理法」的管制,且適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本部已於該管理辦法明訂「爐碴」之再利用,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網路媒體專欄登載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農地回填「爐碴」,該回填「爐碴」不是上述電弧爐煉鋼爐碴,而是中鋼公司一貫作業煉鋼產出的「轉爐石」。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規已認定中鋼公司產出物「轉爐石」屬於中鋼公司的產品,非屬廢棄物,因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故不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內;惟如「轉爐石」之使用,倘有造成污染環境情事,應視現場實際污染情形(如污染土壤、水源等),由環保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適法處分。

另外,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本部中部辦公室並於102年3月4日函知各縣市政府依前開原則辦理。

後續如經環保單位將中鋼公司之轉爐石改判定為事業廢棄物,倘中鋼公司擬以再利用方式清理轉爐石,可向工業局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工業局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審查及加強管理。

 

工業局發言人:連副局長錦漳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903;行動電話:0919-903-371

電子郵件信箱:jjlian@moeaidb.gov.tw

聯絡單位 永續發展組 聯絡人 葉繼開技正 電話 02-27541255分機2746;行動電話:0922-528-615

 

高雄旗山大林里的農地,被埋了大量的中鋼,轉爐石,雖然這裡是水質保護區,但環保單位認為轉爐石是產品,不是廢棄物,水利署也就無法認定違法。其實,台灣有另一個案例,就是台塑的副產石灰,台塑除了出售產品外,還補貼業者高額的運費,因此被撤銷產品資格,環保團體披露,中鋼的轉爐石,也被以同樣的模式處理。

這塊位在高雄旗山大林里的農地,表層是泥土,底下卻被埋了大量的中鋼轉爐石,撈起地上的積水用試劑檢測,ph值高達11,由於地下水是附近居民的生活用水,讓他們相當擔心。這裡是高屏溪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水利署到現場會勘也無可奈何,因為環保單位認定,轉爐石是產品,不是廢棄物。

==水利署 保育事業組 組長 王藝峰==
水質水量保護區 很清楚
只有棄置廢棄物才是違法 

中鋼在民國88年,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把轉爐石登記為產品。類似的個案,就是台塑也把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但卻流竄中南部五、六個縣市,傾倒在農地魚塭,檢察官介入調查後,才發現台塑以每噸2兩塊賣給業者,背後又補貼500到800元的運費,雲林縣政府依照環保署的行政指導函,撤銷了副產石灰的產品登記。

==雲林縣環保局 副局長 張喬維==
他(環保署)的認定就是說
原料的部分 如果它是屬於無價的
甚至他付出一些費用來做處置
有影響到環境之虞 我們這邊
是可以把它認定成廢棄物

環保團體提出新事證,負責處理中鋼轉爐石的中聯資源公司,其實也和台塑一樣,一噸賣給業者5塊錢,卻又支付每噸231元的搬運費用。

==台南市社區大學 理事長 黃煥彰==
環保署應該跟
台塑石灰處理的方式一樣
當產品失去價值
就應該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 

大林里案產生骨牌效應,旗山地區陸續傳出農地被盜採砂石,回填爐石的消息,轉爐石前進水源保護區的問題,政府必須嚴肅面對。

記者 陳佳珣 陳志昌 高雄報導

(2014-09-29 19:00)  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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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21

近日平面媒體報導六輕傾倒副產石灰於雲林縣台西鄉養殖專業區,引起養殖業者不滿,雲林縣蘇縣長並於縣議會指摘環保署及工業局互踢皮球一事,環保署對此案一向主張明確,請蘇縣長履行權責將其原核准為產品的副產石灰更改認定為事業廢棄物,不應有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互踢皮球的不實說法,謹就事實及管理政策提出說明。 

        查台塑公司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物之產出量及產品登記情形如下:(一)飛灰:每月約21,0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每月約8,4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上述二產物因大於客戶需求面,故以水化方式產出「水合副石灰」(水化石膏),亦為產品。六輕廠內已堆置水化石膏約148萬公噸,去化通路均有疑慮。目前台塑公司主張雲林縣政府已登記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為「產品」,非屬廢棄物。 

        環保署自96年迄今解釋函均認定CFB之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屬事業廢棄物,如擬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辦理。 

        環保署100年5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必要時應請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如登載為產品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合理、產品之製程技術可行,產品之流向無虞,並加強與工商登記橫向聯繫,若有堆置產品、違法使用或造成環境問題者,各目的主管機關應依各相關法令進行處分。環保局亦得不同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而請當地政府工商單位不同意產品登記。 

        環保署於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草案第4條已明定「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廢棄資源;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立法院完成立法審議之前,將研議函請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環保、工商登記)酌辦。 

        綜上說明,台塑六輕所謂產品或副產品,如有使用不當致污染環境,允許其工商登記之雲林縣政府,應秉持上開說明原則,研議廢止其產品或副產品之登記,讓目前所謂副產石灰回歸到廢棄物清理法的管理範疇。蘇縣長要面對其權責,不宜有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互踢皮球的不實說法;如台塑及工業主管機關認為該等物質確屬可以再利用,環保署將積極協請經濟部(工業局),納入該部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成為可依法許可再利用,並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事業廢棄物項目。

發布日期:2013.01.25

針對102年1月25日平面媒體報導土資場疑似以假買賣方式收受六輕副產石灰,並不當棄置於臺南市麻豆區及左鎮區,遭警方查緝並移送檢調一事,環保署再次重申,原登記為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因素致有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改認定為廢棄物,要求其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查台塑公司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物情形如下:(一)飛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上述二產物因大於客戶需求面,故以水化方式產出「水合副石灰」(水化石膏),亦為產品。六輕廠內已堆置大量水化石膏,去化通路均有疑慮;惟環保署自96年迄今解釋函均認定CFB之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屬事業廢棄物,如擬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辦理,環保署對於此事之立場,自始一貫,明確無變。 

        環保署表示,將於日內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之立法」規範,行文要求地方權責單位: 

        (一)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事業廢棄物物清理計畫書時,針對其登載之各項製程產出物,應確實針對產出物之用途及流向、製程技術及設施慎密審核,如事實為不具效用、效用不明或可能被拋棄,應為廢棄物,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記載為產品或副產品,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不予核准。 

        (二)地方主管機關請主動查察轄內有疑義之個案,並於半年內完成檢視相關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發現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改認定其為廢棄物,除請工商登記單位取消其產品項目登記外,並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加強管理。 

        針對已失其市場價值之產品或因污染環境等事實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台塑六輕所謂產品或副產品,如依報載所補貼之運費已大於其售價時,已非屬有市場價值之產品,且使用不當將導致污染環境時,允許其工商登記之地方政府,應秉持上開說明原則,廢止其產品或副產品之登記,要求其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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