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適用對象 | 扣除額 | ||
標準 | 單身 | 79,000元 | ||
夫妻合併 | 158,000元 | |||
列舉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所得總額20% |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 核實認列 | |||
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 所得總額50% |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同一擬參選人 | 100,000元/人 | 每一申報戶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 |
政黨或不同擬參選人 | 200,000元/人 | |||
人身保險費 | 24,000元/人 | |||
全民健保費 | 核實認列 | |||
醫藥費 | 核實認列 | |||
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 |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30萬元/戶 | 二者擇一高者申報 | ||
租金支出 | 12萬元/戶 |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2-04
100 年扣除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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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76,000 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52,000 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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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現金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
捐贈(實物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 現金。 2. 實物:如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 100 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8 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
捐贈 (土地 → 政府)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購入的土地 捐贈者 ,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人身保險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每人 24,000 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 紀 錄完備醫院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100 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 300,000 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 120,000 元為限。 |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100 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 100 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 100 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 97 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 2 %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0,000 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
1.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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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
每人 104,000 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104,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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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
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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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
每人 104,000 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 25,000 元;不足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 其他足資 證明文件。 |
二、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其間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就可以適用,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在不須證明下,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 100 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 76,000 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 152,000 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 100 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 列舉扣除項目的 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 才能節稅, 切莫遺忘而未申報。
三、 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保險費的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在一定額度內從綜合所得中減除,其餘家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但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 25,000 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 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 所得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 24,000 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 一 ) 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 二 ) 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掣發保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 三 ) 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 四 ) 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保險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 金額 ,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五、 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 一 ) 您可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那些嗎?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 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4. 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5. 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6. 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7.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所以不可以申報扣除。
8.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 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 二 )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3. 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醫藥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六、 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 一 ) 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
2. 對政府的捐獻或國防、勞軍 之捐贈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 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不受 金額的限制。
( 二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20% ,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
2.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 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 對政黨的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 100 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 97 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 2 %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 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 三 ) 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七、 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 所得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 派員 勘查,並 核發 災害損失 證明 ,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依該災害損失證明金額 申 報列舉扣除。
如 未依 上開 規定報經 當地 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 當地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稅捐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了。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災害損失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已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八、 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青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正可 採 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 30 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 二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 三 )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四 )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九、 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自 8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 12 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 2 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
( 一 )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 二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 1 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十、 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以後 3 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國人最常見的財產交易有房屋及有價證券的買賣,賣房子或股票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其中由於股票(指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 義務 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十一、 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 扣除 項目,供有身心障礙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 104,000 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在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十二、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 25,000 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 25,000 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 一 )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 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
( 二 ) 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 三 ) 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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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時,除免稅額外,還有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前者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若納稅人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醫藥費、保險費、房貸利息或房租支出等,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單身7.6萬元、夫妻15.2萬元),申報時應選擇列舉扣除額,可以少繳一些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報稅時若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或是未申報案件,將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稅額,且經核定後就不能更改。
因此,納稅人若要選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時一定要填明。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共有9大項,「保險費」是最常申報項目之一,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壽險、國民年金、農保、勞保、軍公教保險等),都可列舉扣除,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且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4萬元。
但全民健保費可全額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也可申報扣除,但以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財政部認定的醫院為限;且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再扣除。
民眾若因病在國外就醫,也可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申報扣除醫藥費,但國外就醫衍生的交通費、旅費等,就不能申報扣除。
至於租屋族及房貸族,報稅時要記得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或房貸利息,房貸利息每戶每年可扣除30萬元,房租支出則是每戶每年12萬元,但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納稅人申報房貸利息須符合下列條件: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檢附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4.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申報房租支出則須符合下列條件:1.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2.檢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3.檢附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確實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另外,去年曾捐款的民眾,今年可申報抵稅,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以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對政府機關的捐贈或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卻未指定特定對象,則可全數申報扣除。
不過,若是「非現金捐贈(實物捐贈)」,申報抵稅的規定較嚴格,例如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須以取得成本或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金額;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則以受贈單位出售股票的價金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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