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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號解釋 圖利超有錢夫妻

 

201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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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鑫

2012年1月20日,大法官作出該年度第1個解釋文:696號,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關於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釋太草率

理由除援引318號解釋,以「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外,更主張若因婚姻加重稅負,「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 
大法官陳新民在不同意見書,直指「未能『對症下藥』及有『論證失偏』之虞」之外,更嚴重的是另位大法官蘇永欽所批評的:「從實質的、量能意義的平等,所理解的租稅公平,扭曲為形式的、單純數字比對下的平等,完全無視家庭和單身家計有其本質的不同,概括認定凡可因累進造成任何稅負增加的規定,都當然『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 
大法官對所得稅制度,特別是所謂的「租稅公平」意義未加深究,即率而做出解釋,其後果不僅侵害「立法權的制度選擇」,更讓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基於「量能課稅原則」,有所謂「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前者提供納稅義務人間經濟能力高低比較基礎,包括「課稅單位」(tax unit)和「稅基」(tax base)。 

租稅制度「不公不義」

後者在對不同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不同租稅之程度」,可以算數關係衡量,包括累進、比例和累退,其決定於「所得級距」和「稅率結構」。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不僅須明確區分,同時,缺一不可,邏輯上,水平公平必先於垂直公平。
其次,租稅公平,關係納稅義務人彼此間租稅負擔分配,與憲法平等原則,內涵方面應有所不同。大法官以夫妻合併申報會增加其稅負,判定其係對婚姻的懲罰。但如果允許夫妻得以分開申報,結婚者之稅負固然得以下降,但有相同所得之單身者,或單親家庭稅負相對提高,是否等於是對單身者或單親家庭懲罰?
課稅「公平」須就整體規定綜合加以考量,非僅就單一條文,甚至單一規定草率決定。解釋文中亦看不出任何修法方向,大法官「發射後不再理」的態度,不負責任且可能產生「政策效果」更讓有配偶之超級有錢人,稅負瞬間「減半」。696號這項解釋,假「平等原則」之名,租稅制度更「不公不義」! 

【黃世鑫小檔案】

★家庭:已婚,育有1子1女
★現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德國基爾(Kiel)大學經濟暨社會科學學院財政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
研究所碩士(1977.8~1979.6)
★主要經歷: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員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院長
金管會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閱讀秘書/夫妻薪資分開計稅

2013/01/07 10:1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所得」為課稅範圍、以「戶」為課稅單位,即同一家庭成員的所得必須全部合併,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計算稅額並申報,不能分開。

 

但在累進課稅的機制下,夫妻按照家戶所得合併計稅精神,即會出現稅負上升的效果,形成「婚姻懲罰」現象。為避免夫妻因婚姻關係導致加稅,稅法賦予夫妻2種報稅選擇權,一是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另外則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現行所謂「夫妻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是先將夫或妻的薪資單獨抽出,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薪資扣除額,按適用稅率換算出配偶的薪資稅額後,再與家庭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合計成總稅額,在同一張申報書中申報繳稅。

 

不過,現制只准夫或妻的薪資分開計稅,其他非薪資收入仍須合併計稅,外界認為,現制僅解決雙薪家庭稅負上升問題,夫妻租稅懲罰現象並未完全消除。



夫妻分開計稅 高收入家庭真正受惠者

2013/01/07 10:07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大法官一紙釋憲令,迫使不再輕言減稅的財政部做出減稅150億元的決定,嘉惠族群名為全體夫妻合併報稅家庭,但真正受惠者其實只占現有夫妻申報案件的15%,且多數都是高收入家庭。

 

2012年1月20日,大法院會議做出696號解釋,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稅的規定,有加重對婚姻懲罰的現象,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須在解釋公布後至遲2年內失效。

 

大法官會議解釋等同法律,財政部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以修補現行夫妻合併申報產生的租稅上升效應。

 

但是,自1989年12月30日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准許夫妻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後,稅制對夫妻的婚姻懲罰度已大幅下降。特別是多數以薪資為主要收入的家庭不再有加重稅負的感受。大法官會議696號解釋,與其說是解除了夫妻報稅之痛,不如說是鬆綁了高所得夫妻的重稅義務。

 

就在美國政府為解決「財政懸崖」危機,決定對富有家庭提高所得稅率至39.6%之際,台灣挾消除夫妻懲罰之名,行對富有家庭減稅之實作法,似乎違反國際潮流與社會觀感,這將是財政部「夫或妻各類所得完全分開計稅」新制,所引發最大爭議。

 

夫妻所得 明年起分開計稅

2013/01/07 10:07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婚姻懲罰稅」將成為歷史。明(103)年起,夫妻包括薪資、股利、執行業務等10大類所得,將可完全分開計稅。國庫預計釋放約150億元減稅利益,現有550萬個申報家庭中,屬夫妻申報者均可受惠,但減稅利益集中高所得家庭,雙薪之家獲利相對有限。

 

這是財政部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指出現有夫妻計稅方式違憲,所做的重大租稅改革。這也是財政部宣布不再輕易動用減稅工具後,近年最龐大的減稅案。

 

財政部已經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並送行政院審查,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立法,明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賦予夫妻擁有第3種報稅選擇權,准許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不再只限薪資所得,但夫妻仍需共用同一張申報書申報所得稅。

 

目前夫妻申報所得稅,只有「全部所得合併」與「夫或妻薪資單獨計稅」兩種選擇。依規劃,未來新增「夫或妻的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第3種有利選擇。

 

採取全部所得分開計稅的家庭,配偶僅得減除與單獨計稅所得相關的「專屬扣除額」,如個人免稅額、薪資扣除額、身障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其餘包括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要由另一方申報減除。分開計稅下,夫妻共用1個27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優惠維持不變。

 

「各類所得完全分開計稅」對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高股利投資族,以及薪資少但非薪資收入比重大的高所得家庭最有利,累進稅負將會下降。以薪資所得為主的雙薪中產家庭的減稅效果,相對不明顯,因現制已允許夫妻薪資可以分開計稅。新制之下,沒有家庭會出現稅負上升的不利情形,並可能因此受惠。



全文網址: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法規 - 夫妻所得 明年起分開計稅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30&f_SUB_ID=3016&f_ART_ID=281142#ixzz2HLNP0n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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