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郝想根本摧毀台灣營商環境嗎
「胖達人手感烘焙麵包」運用名人小S的超高人氣與天然酵母配方「不使用化學添加物」的食尚訴求,成功贏得市場滾熱。現被踢爆摻有人工香精,儘管是眾所遍用的合法合格食用級添加物,仍被指為「廣告不實」、「標示不實」涉商業詐欺,引起社會沸騰,確需承受必要行政處分與社會批判。
但胖達人麵包店旋應台北市政府消保官要求,提出賠償5方案,唯其中有關退費賠償部分,郝龍斌主政下的北市府堅持「原價退費另外加3倍賠償金」要求,已令業者痛感「被判死刑,祇有倒閉」。
本案若依照北市府版本賠償,不僅是判了一家小型服務業的死刑,此一判例既開,則更不啻是判了未來台灣營商環境的多重死刑。
這次胖達人麵包店所提「原價退費另外加25%回饋以禮券給付」賠罪方式,其背後事實隱含兩層意義在:第一層是胖達人的淨利益高達25%,願意把「所賺到的利益」部分加倍吐回,等同於原價的50%為賠罪,但相信這樣的淨利計算比例,一定不為商業社群之同業所認同,倘若開麵包店竟有如此高乎高科技新創公司的超額淨利潤存在,大家就不可能看到,台北市每個月竟有那麼多麵包店會關門倒閉了。第二層是胖達人真正「用最高誠意」要動用「資本額」為賠償了,因為依北市府版本的「原價3倍」,換為商業用語,就是用「名目營業額」而非「所獲淨利潤」之3倍為賠償,此與胖達人所擬為賠償的基礎,完全不同。
北市府「退原價外加3倍賠償」版本,所採既係以「名目營業額」為計價分母,則意味將來任何來台灣投資營商的企業,其風險管控機制,除需準備足量資本額之外,最好經營績效不能太好,營業額不要太高,否則一旦遇有情事,都必須在現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範圍」的有限責任之外,有被懲罰高達資本額12倍到15倍的「無限責任」賠償準備才行。
胖達人之例一開,豈不是昭告天下,台灣的營商環境是何等的險峻,台灣的政府行政干預是何等的無限上綱,根本不是國內外任何「企業精神」有所能力足以克服的嗎?(作者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社論-保護消費者 執法過猶不及
胖達人麵包店在休業數日後重新開張,全台十餘家門市依舊出現排隊人潮。其中有人持發票要求退貨,但也有人趁著兌換折扣優惠增量購買,形成消費者保護事務上相當奇特的現象,值得觀察、甚至反思此中的意涵。
此家廠商因為宣傳用料天然與有名人協助推廣,知名度竄起而利市大發,卻因香港消費者於網路質疑其口味含有人工香精,經消保機關調查確屬宣傳不實而遭處分。然而其在軒然大波之後復業,上門的消費者仍然不乏其人,主要的原因是所用的人工香精並非不能食用的材料,本案純屬廣告不實的問題。也正因為過去名人相挺甚力,廣告不實的消息引發媒體高度注目。從中央的行政院消保會表示關切,到地方政府首長出面譴責,要求業者產品下架、開處罰鍰,並應對消費者提供3倍懲罰性賠償,加上檢察官也以涉嫌詐欺展開刑事偵查,似乎是消費者保障的範例。然而媒體沸沸揚揚與官府雷厲風行的背後,卻存在著消費者保護制度運作中不少的問題。
官方針對此一受到矚目的消費保護事件積極處理的態度,當然是值得鼓勵的。但是比起過去若干實質威脅公共衛生與消費者健康的事件裡官府的消極怠慢,本件不實廣告顯得格外如此的罪大惡極,不免令人莞爾。
如果不涉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的廣告不實事例是用此種規格對待,那若遇到嚴重威脅公共衛生福祉的案件又待如何?考慮此中處理態度有無輕重失衡的問題,不妨看看相關法令規範的結構紊亂與執法主觀偏差。
一個失之過輕的制度安排,存在於《公平交易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單純廣告不實的行政罰鍰金額的重大差異。《公平交易法》原是規範不實廣告的普通法,對於不實廣告與引人錯誤的代言,公平會可處罰到2500萬的罰鍰,拒不服從更正措施的還可罰到5000萬。《食品衛生管理法》是優先適用於食品廣告不實的法律,則只罰到20萬元,相差何止百倍;如果是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則可罰到50萬,也差了50倍之多?和其他廣告相比,食品廣告不實重要性如此之低,是何道理?
另一方面,現行法令設計卻還有因為疊床架屋而失之過重的面向。原來法律制度中民事賠償是用來填補消費者的財產上損失,而刑罰制裁是用來懲罰嚴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行政罰則是用來處罰較為輕微的社會非行。同一個非行,受刑罰制裁就不受行政罰制裁,受行政罰制裁就不受刑罰制裁,這是源自憲法誡命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胖達人麵包事件言之,業者的廣告不實極不可取,應該受到制裁,毫無疑問。然而行政部門在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令施以行政制裁之外,要求業界對消費者提供3倍的損害賠償,雖然也有法律上的依據,但是一方面應聽消費者請求而最後是要由法院決定,另一方面此種賠償的性質已非傳統上單純彌補損害的賠償,而是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現在再加上檢察官介入調查不實廣告有無涉及詐欺取財的刑事責任,業者犯的一個錯誤竟要同時從刑事、行政法及民事3種法律制度加以懲罰而施以制裁,近乎一事三罰了,很難說毫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顧慮。
法律制度如此設計,可能反映了重視立法而忽略執法策略乃至行政部門橫向協調的慣性思維。此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刑事責任的發動問題。不實廣告只要有消費者登門消費,大概都足以在形式上符合詐欺取財的構成要件,正確地執法態度應該是盡量避免深文周納,不能既要施以行政處罰又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當然需要行政部門包括中央與地方的連繫與協調配合,才能真正做到一行為不數罰的要求。
就本案來說,大眾矚目的程度不能決定責任的輕重。行政部門業已施以行政制裁,檢察部門發動後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可能不能一概視為理所當然,尤其不能只以新聞曝光程度做為辦案指標。針對不實廣告論究詐欺取財的案件,檢方一旦決定介入,應該早與行政部門通知,避免行政罰鍰與刑罰並行的錯誤。
消費者保護的成敗,繫於有效與公平的執法。畸輕畸重,皆非法治;過猶不及,可不慎哉!
胖達人拒賠3倍 北市府擬助提團體訴訟
胖達人將於今天重新營業,有許多顧客昨天到門市查看退費公告。(記者陳志曲攝) |
胖達人退全額 外加25%禮券
〔記者郭安家、張傳佳、陳慰慈/綜合報導〕連鎖烘焙麵包集團「胖達人」昨天決定即日起一個月由各門市受理全額退費登記,另外提供消費金額廿五%的禮券回饋消費者,十月一日起領取退費金額。胖達人也將另日公布連續十日以七五折回饋給所有消費者。
董座:賠三倍 判胖達人死刑
台北市消保官昨與胖達人進行協商退費方式,但是協商過程並不愉快,消保室內可聽見爭執聲,北市府堅持胖達人須以消費額三倍賠償,但胖達人董事長徐洵平指三倍賠償金額恐達十億元,「會判胖達人死刑」。
台灣胖達人門市僱用約五百位員工,年營業額約七億元,每個月約有五、六千萬元進帳。徐洵平稱目前公司戶頭剩五千萬元,由於消費者多為媽媽,保留發票機率非常高,擔心未來退費賠償達上億元。
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主張,胖達人違規情形接近「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要件,屬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依法可處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不過,這是市府首度對業者祭出此賠償標準。
徐洵平抱怨,胖達人食物是安全的,不賣毒澱粉、塑化劑,為何要被無限上綱受檢視?那往後所有業者都要非常小心。
胖達人創辦人為莊鴻銘,二○一二年四月易手,改由上櫃的基因國際生醫有限公司經營。蔡立文認為,現在的經營團隊已營運超過一年,應清楚產品原料含人工香精,但廣告顯然欺瞞消費者。
市府:忽視消費者心中價值
蔡立文對於胖達人最後決定,深表遺憾,消保官甚至發出新聞稿指業者「不重視消費者心中價值」,北市府將協助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消費者可選擇至門市退費,或選擇團體訴訟,但須檢具相關消費證明、受損害費用聲明、請求團體訴訟委任書,並撥打行政院消保處專線一九五○申請。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食品衛生法規目前並未明確規定要標示複方添加物,有必要作適度修法,因此已透過衛生局請衛生福利部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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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台北報導〕毒澱粉食品早已吃下肚,但事後才發現怎麼辦?
台北市一名陳姓消費者主動出擊,將過去兩個月來購買小南門連鎖豆花店商品、共八百多元發票影印存證,向消保官投訴要求業者賠償。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說,雖然粉圓豆花都已吃掉,但業者依法仍需對違法產品負退費賠償責任,將協助要求業者全額退費。此例將成為台北市吃下肚還退費的首例。
小南門豆花負責人張秋仁說,小南門豆花也是毒澱粉事件的受害者,業績受很大影響,事發後已全面更新粉圓原料,並且通過產品檢驗。小南門豆花表示,消費者如果持有四、五兩個月的相關商品消費發票,他願意負起責任、退錢給消費者。
陳姓民眾向消保官投訴指出,他喜歡吃豆花,特別挑選內湖有品牌的小南門連鎖豆花分店購買粉圓豆花吃,兩個多月來吃掉廿多碗豆花,沒想到日前爆發毒澱粉事件,查出小南門也中箭。他覺得消費者權益未受到保障,特別將所有在該店消費的統一發票挑出來,影印寄給消保官辦公室,希望要求業者全額退費。
陳信誠說,消費者只要能舉證確實有到店家消費,而且產品有危害健康之虞或有違法添加物,就可向業者要求退款,或對造成的損害索賠。
陳信誠說,毒澱粉與塑化劑事件一樣,大型食品公司及量販店、連鎖超商被查出問題商品後,都僅是將問題產品下架,或接受消費者退貨而已,對已經吃完的商品並未退費。但台北市法務局認同消基會的看法,即論件計算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只要能證明曾購買該問題商品,業者就要退費,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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