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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12:41中華電信2009年間在高雄鳳山一棟大樓的10樓承租一戶民宅,在屋內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王信偉等人檢舉查獲後拆除,事後王信偉等9名住戶另以基地台設立2年期間,侵害住戶健康權及居住安寧為由,向中華電信提告求償,一審判住戶敗訴,但高雄地院二審認定違規設立基地台造成住戶心裡恐懼與精神壓力,足以妨害居住安寧,今逆轉改判中華電信與出租戶須連帶賠償9名提告住戶每人各2萬5千元定讞。

以往類似案例中,因住戶無法舉證基地台電磁波對健康造成何種實質損害,法院均判住戶敗訴,本案為住戶以基地台電磁波侵害「居住安寧」為由,請求電信業者賠償,獲法院判決勝訴的首例。

判決指出,中華電信在2009年間與大樓住戶王雨強訂立租約,租下一棟大樓的10樓民宅,私設行動電話基地台,租期至101年。期間因其他住戶提出檢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11年10月4 日會同電信警察、當地派出所警員到場稽查,查獲該民宅內未經許可擅自裝設通信設備,當場開罰38萬元並拆除設施。

事後提出檢舉的王信偉等9名住戶對中華電信及出租民宅的王男提告求償,主張該基地台為鳳山區最大輸出功率基地台,長期發出主管機關基地台監理上限50倍之電磁波侵擾住戶居住安寧,導致同棟大廈之住戶長期間、短距離暴露於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的輻射公害危險區域下,2年來朝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認定與「塑化劑」、「苯乙烯」同等級的致癌物「電磁場」(非原子能游離輻射波)致癌因子為伍,心理恐懼與壓力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程度,嚴重侵害住戶居住安寧。

中華電信與王男則辯稱,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符合標準值,對人體健康無危害,且該基地台設頻設備均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對住戶健康或居住安寧無害。

鳳山簡易庭一審原本採信電信業者說詞,認為住戶無法證明基地台電磁波傷害人體健康,判住戶敗訴,但9名住戶上訴後,高雄地院二審認為中華電信未經許可私設基地台,有礙政府對於基地台設置的管理,縱使原告住戶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因擔憂電磁波對健康危害所造成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確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損害住戶的人格法益,且時間長達2年多,情節重大,因此判中華電信與王男須連帶賠償9名提告的住戶各2萬5千元慰撫金,全案定讞。(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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