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 12:36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網路購物標錯價引起的消費糾紛頻傳,為此,經濟部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未來網路交易只要買賣雙方確認後,一旦訂單成立,儘管事後發現標錯價,業者仍須按所標價格照常出貨,違者未於限期內改正的話,可依《消保法》最高處50萬元罰鍰,預計最快5月上路。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網路交易標錯價容易引發民眾一窩蜂搶購,有些賣家會自行承擔乖乖出貨,但有些則會以尚未收到錢而不認帳,主要是原本《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但《民法》則認定買賣雙方同意,訂單就成立,並無撤銷問題,因此在斟酌兩法,並參考歐美做法後,進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
陳星宏指出,修正內容為賣家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與履行契約義務,也就是在消費者訂購流程,要提供商品種類、數量與價格等確認機制,一旦買家確認訂購商品資訊,賣家也確認無誤,訂單就成立,即使事後發現標錯價,賣家也不可反悔,否則可依照《消保法》最高處50萬元罰鍰。
陳星宏強調,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相關修正條文,待經濟部行政作業完成後,就會公布施行,預計最快5月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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