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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保費 有收據才有真相

2012/09/28

爭議案例:業務私吞現金,消費者提不出繳費證據,保險公司拒簽保單…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7)日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的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圖/經濟日報提供

金管會昨(27)日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的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同時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

另外,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中,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給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險費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而拒絕簽發保險單。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於收取保險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不過,日後若發生糾紛,而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險費,其權益將難以獲得保障。

因此,金管會訂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予以加強規範,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也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公司並應負授權人的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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