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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英語Juris Doctor,縮寫為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專業博士學位」(First professional doctorate degree in law)。該學位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則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它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專業的訓練。美國大學本科不設法律學位,法律是研究生階段法學院的專業教育,授予完成這段教育的人「法律博士」學位。大多數州,「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

 

 

學位歷史[編輯]

19世紀,專業(職業)博士學位在美國獲得發展。醫學博士率先於1807年出現,而法律博士學位(Juris Doctor, J.D.)則稍晚。當時,美國的法律體系與法律教育制度同樣處於發展和變化中,法律作為一個職業的地位依然沒有完全確立,所以法律學位的完善也花了更長的時間。

19世紀中期,在美國很多人致力於提高法律教育的質量。在1870到1895年間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將畢生精力投入到美國法律教育的改革中。歷史學家Robert Stevens寫道:「Langdell的目標是把法律教育變為大學教育——不是在大學階段,而是學士後的三年學習。」Langdell所開創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學法(學習經典案例)和蘇格拉底教學法(拷問學生對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國法律博士教育最顯著的標志即為案例教學法和蘇格拉底教學法。

法律博士學位首先出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其後迅速被美國最好的一批法學院採納,如史丹佛伯克利賓州大學等。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是第一所完全認可並授予法律博士學位的學府。

由於傳統的力量,一些法學院在授予法律博士學位方面略顯猶豫。耶魯法學院遲遲未將法律博士作為其唯一授予的學位。到一九六零年代,除耶魯之外的每一家法學院都將法律博士作為唯一的專業法律學位,而耶魯則在1971年順應了歷史潮流。

在香港,城市大學(2004年)是最先設有法律博士學位的大學,之後中文大學(2006年)與香港大學(2009年)相繼追隨。

學位地位[編輯]

法律博士學位的地位吸引不少的辯論。有的人輕視之,認為法律博士其實是美國法律教育的基礎性學位(如同美國以外地區大學的法律系學位),並視J.D.學歷為屬於研究院課程的「專業博士」級別,而非「學術博士」級別。[1]

而有的人反而重視之,如美國大多法學教授在所有法律學位中都只持有J.D.學位,認受性及普及性高。[2]畢竟美國的法律博士學位在美國的法學院按照美國律師協會的要求必須視作哲學博士等同地位。[3]另一方面,法律碩士和法律科學博士學位則是針對海外學生而設,於美國本土職業或學術市場都不及J.D.學位受歡迎。[4]

美國[編輯]

在美國,法律博士被認定為專業學位。中文的「博士」既可以對應於美國學位體系中狹義的哲學博士,也可以對應於廣義的「學術博士」和「專業博士」學位,包括Ph.D., M.D., J.D.等。在美國,廣義的專業學位都要求申請者具備大學本科學歷,而並不要求申請者有碩士學位(這是與中國學位體系的一個顯著差異)。哲學博士廣泛適用於各個學科而非僅限於哲學,它是學術領域的終極學位,要求以博士論文的形式對某一學術領域的知識做出原創性貢獻。「醫學博士」和「法律博士」則屬於專業學位,對知識的原創性貢獻不是獲取學位的必要條件。

法律學位在普通法國家之間也並不完全互通。在美國,擁有美國法學院的J.D.學位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部份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學位則需要滿足額外的條件方可應試。

少數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的美國人會選擇研讀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各個學校授予學位的具體名稱不同,有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LL.M.和S.J.D.為以外國律師為主的研究所學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法學院中大多數教授(包括S.J.D.學生的指導教授)學歷以J.D.學位為主[2],部份法學教授亦有其他領域(如經濟學或政治學)的博士學位( Ph.D.)。多數教授曾任法學評論(Law Review)編輯及聯邦法院法官助理。

香港[編輯]

自1997年以來,在美國之外的法學院也開始授予英文名稱為Juris Doctor的專業學位。由於美國法律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在美國之外的國家和地區,博士學位並不存在學術專業之分,對J.D.的定位存在更大的爭議。

香港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博士課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於2004年開辦法律博士[5],是最早開辦法律博士的大學,其後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於2006年亦開辦法律博士[6]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則於2009年起開辦法律博士[7]

香港的法律博士課程學制為兩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讀制),畢業者具有報讀香港法律專業證書的資格。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大律師資格的傳統途徑便是修畢P.C.LL.。由於無需應考任何執業資格試,香港的律師執業前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於P.C.LL.和實習期當中,而法律博士則主要教授法學學術知識,[8] 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相似。

由於香港法律制度與美國不同,故三校雖然採用J.D.的名稱,在教學的長度、內容、方法和理念上與美國的J.D.仍有較大差異。同樣地,雖然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近年來也開始授予J.D.學位,但視其本國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學位體系,與美國的J.D.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教育部規定,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法學碩士學位、及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授予之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日本[編輯]

因日本長期面臨司法考試通過率極低、律師人數在國民人口中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的困境,決定於2004年開始照搬美國的法學院制度,設立了法科大學院的制度。[9]凡從法科大學院畢業的學生,可以獲得法務博士的學位。[10]

近年趨向[編輯]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中國留美學生選擇攻讀法律博士學位。這批人大多已擁有其他專業(如生物學、化學、計算機、電子工程、經濟學、社會學、宗教學)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將各種不同專業背景的人招入法學院學習,使法律的學習、實踐與社會各階層、職業實現廣泛而緊密的聯系,正符合美國法律博士學位設立的初衷。近年以來,來自中國的申請者越來越多,而美國各法學院招收中國J.D.學生的數量始終較少,故競爭日趨激烈。

 

 

連勝文法學博士學歷爆爭議

2014年04月22日16:53 
 

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遭民進黨質疑其法學博士的學歷造假。北市議員梁文傑今質詢時表示,在北市府經發會網站中,將經發會副總召連勝文學歷登錄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一事,但連勝文根本不具備博士資格,經發會此舉有登載不實之嫌,要求經發會應修正。
 
梁文傑說,連勝文是美國法研所畢業,取得的(Juris Doctor, J.D)學位,依教育部認定是等同於碩士學歷,連卻說是博士,市府也不查證就認為是博士,但連卻從來沒有寫過一篇像樣的文章,質疑「博士有這麼好拿嗎?」今天連勝文去台大申請助理教授會通過嗎?
 
北市經發會表示,可能當時認定連的學歷以 Doctor為準,需再進一步查證。連勝文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秦蕙媛說,連勝文博士學歷沒有問題,請民進黨議員自己把問題搞清楚再說,其他部分不再回應。

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表示,就字面上來看,J.D. (Juris Doctor) 就是一個博士學位,只不過與台灣人認定的學術導向的博士學位不同,而是一個專業導向的博士學位,因此過去國內對於 J.D.是否為博士學位,以及能不能取得大學助理教授資格,一直都有爭議,因此教育部訂定《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要求以J.D. 學位申請大學助理教授,必須符合某些條件,例如須有專門著作等;但若不是申請大學教職,就廣義而言,J.D. 無庸置疑就是一個博士學位。(林媛玲、劉嘉韻/台北報導)
 
法規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629&KeyWord=%E5%AD%B8%E4%BD%8D%E8%AA%8D%E5%AE%9A


北市府經發會網站中,將經發會副總召連勝文學歷登錄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翻攝自北市經發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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