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和艦案官司始末

聯電高層曹興誠、宣明智,因聯電轉投資中國和艦案,違反當時民進黨政府投資中國禁令,九十四年二月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到聯電台北、新竹公司及宣明智家中搜索,並拘提和艦董事長徐建華,引發社會關注。

九十五年一月間,曹興誠、宣明智被新竹地檢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等罪嫌起訴,檢方認為,曹、宣為跨足中國晶圓代工市場,九十年間違反政府政策,以策略聯盟方式透過第三地,在中國江蘇省投資設立八吋晶圓廠,即為和艦公司。

曹興誠和宣明智被起訴後,辭去聯電正、副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改被聘任為榮譽正、副董事長兼高級顧問,得列席董事會;九十六年十月間新竹地院判決曹、宣無罪,九十七年十二月間,高院也判決無罪,檢方不服,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上訴最高法院。

曹、宣一、二審被判無罪後,二人認為背信部分已無罪定讞,但最高法院認定兩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一併發回高院更審,引發曹強烈抗議,曹數度在報紙刊登廣告,並上電視台CALL IN節目,質疑政府干預司法,法界盛傳,司法院制定速審法、並獲立院迅速三讀通過,與曹槓上司法機關一事,恐怕不無關係。

高院更審後,九十九年九月間仍判曹、宣無罪,高檢署收到更審判決後,檢察長顏大和召集負責本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開會研商後,決定不上訴,台灣、中國及科技界矚目的和艦案,至此畫下句點,全案無罪定讞。

(記者項程鎮)

 

 

法界︰不能因個案不如意 就批評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指出,曹興誠對司法有很多意見,批評司法是民主社會的權利,但重點是,批評者有無良善及可行的建議,如只是不滿自己的個案結果而批評司法就不妥,最好能從個案中發掘司法制度性的問題才對。

許惠峰認為,目前司法有進步,不管是筆錄記載翔實度,及庭訊時提供螢幕讓律師和當事人能看到筆錄,均已較之前有改善;不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律師及曾任台北地院刑庭和民庭審判長的陳博文律師,則認為進步有限,希望院檢能加快腳步。

外傳速審法的制定與曹興誠的和艦案有關,陳博文律師指出,他曾聽過法界有這種說法,陳博文認為,有些案子一拖十年、二十年都無法結案,就算最後判無罪,青春歲月都過了,確實有必要制定速審法,加快審理腳步。

林?正則認為,速審法是否與曹興誠有關很難證實,不無可能是立院審議速審法時,剛好把和艦案當成素材之一,很難將速審法和曹畫上等號,但像蘇建和案拖了二十年都無法結案,依速審法規定,要下次更審判無罪,檢方才不能上訴,可見院檢處理案子很有問題。

林?正指出,如一個案子一審、二審都判無罪,應對檢察官上訴權有所限制,檢方自己也應檢討是否案發時蒐證、訊問過程有問題;陳博文表示,警方也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勿讓關鍵證物滅失而影響案情發展。

對於曹興誠放棄台灣國籍,近來又再批評台灣司法,林?正表示,在司法制度正常的社會,民眾在電視及報紙等媒體上批評司法,並不適當,但如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低到一定程度,卻不讓人民批評司法,也說不過去,司法本身就該禁得起批評。

 

不滿台灣司法 曹興誠改當星國人

〔記者洪友芳、范正祥/新竹報導〕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入籍新加坡,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他向媒體表示,纏訟多年的和艦案,讓他對台灣司法環境非常失望,這是促使他入籍新加坡的關鍵。

根據最新一期的「時報周刊」報導,曹興誠已在今年一月入籍新加坡,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曹本人也證實此事,並指出和艦案是關鍵,對施明德等人有意推出他參與總統大選之事,他認為,他現在已是新加坡人,怎可能參選?

報導指出,根據曹的友人轉述,和艦案官司打到最後雖不起訴,但曹對台灣司法非常失望,檢方隨便監聽、任意搜索、起訴行徑,曹形容自己像「跳進動物園裡跟猴子打架」,新加坡同情他被猴群打得鼻青臉腫,所以才力邀他入籍。

曹興誠並非採投資移民入籍新加坡,報導指出,應是新加坡政府給予曹二○一二年前隨時可入籍的高規格禮遇,極力爭取他入籍,並希望他對新加坡表示認同的前提下,只保留新加坡國籍,曹興誠因此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曹興誠昨接受媒體訪問時,除了證實入籍新加坡,還指去年和艦案落幕後,他對台灣司法環境非常失望,盼望政府能進行改革,被他點名的一些司法人員,如今還安坐位子上。

周刊也指出,曹興誠入新籍的見證儀式,是在駐新加坡代表處舉行,駐新代表史亞平希望低調,避免讓馬英九總統尷尬。不過,駐新加坡代表處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史亞平見證曹興誠入籍儀式是錯誤的報導。史亞平表示,她本人從未出席任何人的入籍儀式。駐新加坡代表處指出,時報周刊在報導中提及,「駐新加坡代表私下表示,希望越少人知道越好」,也純屬虛構,完全與事實不符。史亞平從未在公開或私下場合談論曹興誠私事。

聯電指出,曹興誠已沒有參與聯電營運,他入籍新加坡與否,對聯電營運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對榮譽董事長職務也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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