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是上市櫃公司股利發放的旺季,今年也是台灣的上市櫃公司第一次發放公司去年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導入後的盈餘,一般投資人也許對於會計原則改變成IFRS未曾注意,但現在卻發現部分上市櫃公司因為102年開始適用IFRS,102年EPS雖然很高,發放的股利卻沒有跟著成長,這是因為IFRS以公平價值及經濟實質為原則,所以帳上必須認列依IFRS衡量的損益,但這些利益或損失可能尚未實際實現。
換句話說,就是錢尚未落袋為安,這些上市櫃公司手上沒有足夠現金,當然就不大可能發放未實際實現利益予股東,造成EPS看得到拿不到。
像是今年某上市公司因持有旗下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比例下降,依IFRS規定由具有控制力轉為僅具重大影響力時,財務報表上必須將仍然持有的剩餘股票用公平價值當作已經出售,先計算認列處分利得,使公司在102年財務報表上認列了新台幣100多億的處分利得,雖然在申報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因持有被投資公司的剩餘股票並未實際出售,是以該處分利得稅務申報上屬未實現,而沒有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產生影響。
但是,這個未實際出售的處分利得卻會因公司沒有於次一年度(103年)分配而必須於104年繳納未分配盈餘稅,立法院今年6月通過的「回饋稅」制度,修正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也將大大影響投資人參與除權除息取得股利的最終稅負。
話說我國導入兩稅合一,主要原因是我國營業事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是以私人企業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股利替大股東個人節稅,綜觀我國未分配盈餘稅立法意旨及歷次修正理由,都是要防止企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也未更改如上立法精神。
修正草案僅增訂自申報102年未分配盈餘稅起,上市櫃公司可以用IFRS計算的稅後純益為基礎計算未分配盈餘,當公司實際可供分配盈餘是用財務報表計算的稅後淨利為計算起始點,而未考量是否實現或現金是否落袋,在企業沒有實際拿到現金而沒有辦法發股利,依照現在的所得稅法,企業就必須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稅款,而在未來股東獲配股利(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上市櫃公司會計原則改變依公平價值及經濟實質,計算未實現利益或損失計入企業的當年度盈餘計算,對於企業及投資人的稅負影響可說是不小。
基本工資日前才衝破兩萬台幣、大學畢業生薪資仍在22K徘徊、銀行利率仍然持續走低、勞保財務持續惡化的情形下、投資人獲配股利(盈餘)淨額的可扣抵稅額又被腰斬,投資人未來在投注於高殖利率的股票時,期望每年領取高股利,不能只憑EPS高低來決定要不要買一支股票,還必須考慮到會計原則及稅法的改變因素,以免EPS看得到拿不到。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