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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2日


台中豐原東陽小鎮已完工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建商獲上億國賠卻仍租給住戶。許淑惠攝

【綜合報導】「蓋錯一個章竟被追償五百萬元!」前台中縣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校簿人員廖淑娥被控二十二年前因疏失,誤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核對成建地,導致建商蓋屋後被撤銷使用執照,獲國賠一億七千多萬元,豐原地政事務所轉向負責登錄的人員和校對的廖女求償十分之一,台中高分院更四審依中市最高國賠求償上限,判決廖女要賠償五百萬元。

五十五歲的廖女昨痛哭說:「我被害得家破人亡,我不服氣,他們找了最基層的小公務員栽贓,當替死鬼!」廖女堅持她校對無誤,控訴土地「登記清冊」遭抽換,原始公文遺失無法比對還她清白,官司纏訟十餘年,造成她的房子被法拍、薪水被假扣押、最後離婚收場,必須借貸打官司。 

校對疏失
豐原地政所校簿人員廖淑娥(圖)被控未發現「登記清冊」有誤卻核章(紅框處),將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核對成建地,被國家求償判賠五百萬元。許淑惠攝

另名公僕判賠865萬

此案歷經更四審,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法院前四次均判負責校對的廖淑娥和登錄的林對要賠償一千七百餘萬元,兩人平分各負擔八百六十五萬餘元,林女未再上訴已定讞,創國內對公務員求償天價,廖女則堅持要找出真相上訴至今。去年九月更四審改判廖女賠償五百萬元,曾承辦該案的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說:「一個章五百萬,代價非常高,公務人員要謹慎。」
這起離譜案件發生於一九九二年,婦人王陳麗花以張宗義名義買豐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隔年分成兩塊土地,其中一筆申請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獲准,經初審、複審後送交豐原地政事務所林女登錄,林女卻將未申請變更的另一筆土地也登錄為建築用地,廖女校對後蓋章完成變更。 

廖女堅稱校對無誤

事後王婦高價賣地,鑫唐建設購得後興建五十八戶透天住宅的「東陽小鎮」,建管人員於一九九七年勘查毗鄰的土地建案時,察覺當年登記疏失,讓建商把房屋蓋在山坡地保育區,因此撤銷東陽小鎮使用執照,致建商怒告國賠,獲償一億七千多萬元。台中縣府國賠小組認定問題出在最後的登錄和校對,向廖女和林女求償國賠金額的十分之一,共一千七百餘萬元。
昨廖女強調,地政所收到縣府核准的變更公文,會擬定「登記清冊」再做登錄和校對,當年清冊記載兩筆土地要變更為建地,她和林女未疏忽看錯,但事後登記清冊被抽換成只有記載一筆土地需要變更的「更正編定清冊」。
廖女表示,當年調查局查貪瀆曾帶走這份原始卷宗,卻在移送地檢署的過程中遺失,僅存影本,害她「死無對證」。但台中高分院比對影本與縣府留存的原始公文,兩者相同,只記載一筆土地要變更建地,公文未遭抽換。 

違規建物仍在出租

法官指出,廖女的工作只要根據初審、複審人員核定的更正編定清冊,再核對是否登錄錯誤,這種查校工作僅需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可勝任,廖女卻因個人重大過失,造成國家損失,依《國賠法》可向公務員求償,由於三年前中市府訂定國賠求償基準,公務員最高賠償上限為五百萬元,因此改判廖女須賠五百萬元。
記者走訪東陽小鎮,目前已被撤照的三十二戶透天住宅住戶說,他們以每月八千元向鑫唐建設租屋。里長張德勳表示:「政府已國賠建築費用,建商卻繼續收租,應有個期限吧!」
台中市新聞局長卓冠廷昨表示,市府尊重判決,此案發生已久,對同仁的求償決定,也是在縣市合併前就已做成,地政局感到遺憾。前台中縣法制處行政救濟科長鍾峰湖則說,外界若有疑義可申請調卷。至於東陽小鎮為何沒拆仍讓建商出租,以及當年廖女的上級長官如何懲處,《蘋果》昨晚聯絡不上相關官員回應。 

東陽小鎮大部分建物(黃框處)都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翻攝Google地圖

民眾:高層應負責

民眾邱先生說:「此案應有更高層要負責,就算基層公務員有疏失,但公文經手是由上到下,應牽涉其他主管。」黃小姐則表示:「廖女有疏失就應負起責任賠償,畢竟國賠一億多元也是人民的辛苦納稅錢。」 

公僕蓋錯章賠償事件簿

●1992年
地主王陳麗花以張宗義的名義購買台中豐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993/02/12
地主將土地分割成2筆地號,其中一筆獲准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993/02/22
豐原地政所登簿員林對誤將2筆土地登記為丙種建築用地,校對廖淑娥未發現
●1997/09/25
鑫唐建設公司向地主買地興建東陽小鎮出售,縣府茶覺有異撤銷使用執照
●2006/08/18
最高法院判決豐原地政事務所國賠1億7300餘萬元
●2006/12/18
國賠小組決議以國賠金額十分之一向林及廖求償,雙方未達協議,提起訴訟
●2007/04/26
一審台中地院判林、廖2人連帶賠償1736萬餘元,林對放棄上訴
●2014/09/16
台中高分院更審判廖賠500萬元,廖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資料來源:台中高分院判決書 

2015年03月02日 


廖淑娥指登記清冊原有2筆土地,卻被抽換成只變更1筆為建地的「編定更正清冊」(圖)。

兩名地政員因疏失被判鉅額賠償,卻不見其他高官被求償,律師張立業解釋,因主管並非直接造成錯誤結果的人,通常不會遭追究。他舉美河市案為例,該案因北捷前聯開處長高嘉濃造假報告圖利建商日勝生,雖經前市長郝龍斌與前副市長林崇一簽核,但北檢最後認定郝、林被矇騙,僅起訴高嘉濃和配合高的課長王銘藏兩小官。
律師陳建勛指出,依《國賠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民眾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賠償義務機關對過失的公務員則有求償權。張立業說,兩地政員因未仔細登錄、把關,須負賠償責任,而經手主管,因不是直接造成錯誤者,頂多只需負行政責任。過去豐原聯合市場因九二一地震倒塌,國賠兩億三千六百餘萬元,對疏失的公務員求償兩百八十餘萬元;中市環保局清潔車因撞傷民眾國賠一百萬元,公務員遭求償八萬餘元。 
中市法制局局長陳朝建說,市府在二○一二年訂國賠求償基準,如賠償總額兩萬元以下,公務員分擔一半,兩萬至五萬元者,兩萬元部分分擔百分之五十,餘額分擔百分之三十等方式類推計算,上限為五百萬元,但仍可就個案增減。李說,若不分過失輕重都對公務員求償,恐使公務員遇事畏縮不前。 
記者賴又嘉、許淑惠

2015年03月02日

逢甲財稅系畢業的廖淑娥因為蓋一個章被國家求償五百萬元,她至今認為她和登錄同事林對不可能看錯變更土地的筆數,否則不會建商房子都蓋好了縣府才察覺出問題,她說:「自己原本看好的公務人員前景,揹了黑鍋變了調。」
廖女談及官司纏訟近二十年,數度掩面痛哭。她說,她是基層公務員,月薪三萬多元,林對比她年輕,是臨時單工,月薪才兩萬多元,事發後,林對丟了工作,她則被記兩大過免職,所幸,她向公務人員保訓會申訴,最後以原始正本遺失,無法認定她疏失,撤銷大過,讓她在二○○○年間復職。

廖女表示,大學畢業後她考上公務人員,從花蓮轉調至豐原地政事務所,校對工作對她來說游刃有餘,當時她和丈夫育有一子,貸款買了房子,生活幸福美滿。一九九六年她轉至其他公務單位,隔年卻發生校對錯誤事件,除了檢調單位一連串的調查訊問,她還遭免職,沒工作繳不出房貸,房子遭法拍,政府提出天價求償後,她和丈夫只剩下爭吵,離婚收場。 
廖女說,她不甘心,哥哥抵押房子借了兩百萬元供她打官司,所幸她得以復職工作,但薪水被假扣押三分之一,車子、股票也被法拍,二○一○年她任職滿二十五年申請退休,目前領月退俸,每月須還家人一萬七千元。 
廖女說,當年的主管同事幾乎都已退休,她懇求得知此事內幕的同事幫她洗刷冤屈。記者許淑惠 

 

 

2015年03月02日19:21 
 

針對台中豐原東陽小鎮已完工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建商獲上億國賠卻仍租給住戶一案。台中市法制局長副局長張本松今表示,依國家賠償法、土地法規定,機關對於有重大過失公務人員有求償權,長官則負行政責任,若長官有監督疏失,依法可處記過、申誡。

地政局地籍科長溫博煌表示,原台中縣政府地政科前科長謝學森自請處分記過一次,前台中縣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黃煥文、登記課長王萬進因監督地籍管理業務不周記過二次。

地政局長張治祥另表示,當年另一名負責登錄的林姓約雇人員,在一審判決後沒上訴就離職,當年她也被判賠八百多萬元,但經查林員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當年縣府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台中市都發局代理局長王俊傑說,「東陽小鎮」建案當年分兩區興建,其中一區已發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該區已經蓋好,另一區則領有建築執照但是還沒有開工,因土地登錄錯誤,前台中縣政府在86年將兩區的建照及行照全都撤照,沒建照、使用執照依法不得使用。

王俊傑說,將盡快釐清前中縣府國賠條件,是否有但書叫建商自行拆除,原則上建商已領國賠應自行拆除不得租售,將盡快訂出違章查報相關規定,如果建商不自行拆除,不排除強制拆除,再向建商求償。

都發局亦獲悉,原本只領有建照尚未動工的區域,建商也已搶建完成,因此該局將攜圖前往現場對照,釐清該社區的建築範圍及建戶數。(孫義方/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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