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說明「外國仲裁判斷若要強制執行,需先經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報導內容
(109/10/30 05: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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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46)藥華藥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29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10月29日 第B04版上市櫃2
6.報導內容:
「藥華藥指出,將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簡稱撤仲) 歷程總需至少三年半」
「相關法院裁定可提起抗告、再抗告等以為救濟,若要強制執行,藥華藥法務長經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確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後才能執行。」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上述媒體報導內容中有關本公司對仲裁判斷之因應措施,相關內容請參照本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發布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訊息,及109年10月28日本公司網站新聞動態之最新消息,網址為https://pharmaessentia-tpe.com/tw/news_latestdetail/%E6%BE%84%E6%B8%85AOP%E5%AE%98%E7%B6%B2BESREMi-P1101-%E7%9B%B8%E9%97%9C%E6%96%B0%E8%81%9E
另該報導內容中有關我國仲裁法規部分,經本公司法務同仁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補充流程如下:
外國仲裁判斷之執行,依照我國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過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不服法院裁定則得申請抗告、再抗告。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裁定流程大致如下:法院收到訴狀聲請裁定再行分案,由審判長審理後裁定。案件流程耗時多久端視案件複雜情況,由審判長掌控。
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但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的必要情形,可能因以下三要件:再審之訴、對於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亦屬法院職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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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藥董事會決議對AOP仲裁案向德國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撤訴程序共須3~3.5年
(109/10/30 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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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46)藥華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對AOP仲裁案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1.事實發生日:109/10/28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關於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本公司於109/10/21接獲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取得仲裁判斷後,依專業律師研究並提出建議,本件仲裁判斷存在重大錯誤及程序瑕疵,本公司應可據此向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起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訴。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依德國民事訴訟法1059條,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當事方得於收到仲裁判斷後3個月內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依據德國法律規定,撤訴程序共須時3至3.5年。
7.其他應敘明事項: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僅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後續因應措施選項之一,尚未正式提出。本公司正式提出撤仲時將依法規進行重大訊息公告,請依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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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藥新聞稿指出,針對昨日(10/21)報載與AOP仲裁一事提出補充說明與澄清如下:
一、藥華藥仲裁金額48億台幣並非最終結果,公司將挑戰仲裁判斷。
二、藥華藥另將對AOP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積極評估請求賠償。
三、藥華藥將依原合約供貨予AOP,並認列權利金收入。
四、藥華藥持續與AOP合作搶攻歐洲市場,AOP官網推估2021年歐洲營收將達70億台幣,2030年將達350億台幣。
藥華藥昨日(10/21)宣布有關其與AOP間之仲裁金額為1.42億歐元,遠低於AOP主張的4.8億歐元,藥華藥除挑戰此仲裁判斷外,更將對AOP遲延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積極評估請求賠償,俾維護股東權益。
藥華藥說明,昨日甫接獲仲裁判斷,將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挑戰。除此之外,藥華藥強調,依仲裁判斷合約仍屬有效,雙方應依合約執行,AOP依約需執行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以及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等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並取得藥證。然截至目前為止,AOP未曾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遲延至今已達數年,故將積極評估對AOP請求賠償。
根據AOP公布資料,2020年的營業額約為52億台幣(應為推估數字),2021年約為70億台幣,2030年則預估達到350億台幣,顯示藥華藥新藥P1101的市場潛力龐大。故雙方雖有爭議,但仍會有和解空間。
杜蕙蓉/台北報導
2020/10/21
藥華藥21日重訊表示,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之最終仲裁判斷,該公司因有4項延遲,須賠償授權夥伴APO公司1.42億歐元(約台幣48.07億)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以藥華資本額26.32億元計算,幾乎是賠掉近兩個股本。
藥華藥表示,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之策略,該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的影響尚待評估。
該仲裁案,起因為藥華藥與AOP在2009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CMC)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但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
根據合約,任何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4月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21日接獲仲裁判斷,該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仍然有效。
針對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是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總計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因此,藥華藥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ICC仲裁判斷認定,就當初合約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
依照合約時程,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的遲延責任,藥華藥表示,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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