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這張繳費單害慘張男。張男提供

 

015年09月07日16:06 
 

 

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行經國道3號土城、三鶯交流道間,因eTag繳費機餘額不足未扣款,遠通電收便寄繳費單給張男,張男繳清290元後,沒幾天遠通又致電催繳,還轉由高公局開罰,張男告知遠通已繳清帳款,客服卻要求他出示繳款收據,張男為此翻箱倒篋,還和女友大吵一架,才在車上找到收據並撤銷罰單,張男為此怒告遠通求償30萬元。士林地院認定遠通有疏失,今判遠通須賠張男3000元定讞。
 
判決指出,士林地院一審時,法官認定遠通曾答應賠償,判遠通應賠償張男3000元,但事後遠通不服提上訴,改口否認答應賠償,辯稱依財政部規定,繳費收據至少應保存5年,是張男自己沒妥善保管收據才導致損失。

但張男主張,他為了找到繳費收據,花了許多時間,也耽誤工作,還被女友痛罵一頓,加上高公局認為他未繳費而開出罰單,他因此和女友吵得更凶,雖然他最後終於在車上找到繳費收據,但要求遠通賠償他家庭失和、名譽等損失。

法官調查,因遠通的收費人員疏未入帳,導致遠通沒有銷帳紀錄,才持續向張男催繳,但全案交由高公局開罰後,導致他人以為張男有逃避、賴帳的心態,質疑張男信用,已貶損張男的社會評價。
 
且財政部對於保存收據的規定,是針對金融機構,而非一般民眾,因此認為張男並無保存繳費憑證的義務,反而是遠通沒盡注意義務,內部查證張男是否繳費,而導致張男無端收到罰單,信用評價受損,認為一審判遠通賠償張男3000元為適當,因此駁回遠通上訴,全案定讞。(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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