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避險絕招 跨國訴訟全身而退(上)
馮震宇
 
在目前競爭環境中,有越來越多的國內外企業利用訴訟遂行其商業策略,使得訴訟不但是無法避免的問題,也有了更深層的意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蘋果,為了打擊威脅到其智慧手機市場地位的Android系統,不惜與次要競爭對手微軟以及RIM 聯手,共同對付主要的競爭對手Google。

此外,三星也對蘋果進行既聯合又競爭的策略,一方面主動出擊,尋求以戰止戰以便與蘋果和解;另一方面則對蘋果示好,以免其供應蘋果A6處理器的市場為台積電所奪。

相對於蘋果的焦土訴訟策略,微軟的目標則顯然在於運用訴訟威來遂行其授權策略,以獲取最大的利益。也因為如此,微軟一方面推出自己的作業系統芒果,另一方面則積極針對Android 系統的支持者祭出專利訴訟的威脅。在此兩手策略之下,業者若不向微軟授權取得芒果作業系統,就必須就其使用Android系統的產品並支付每台15 美元的權利金給微軟方能避免訴訟。透過訴訟威脅以及胡蘿蔔與鞭子齊下的策略,使得微軟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在未來三足鼎立的時代,可以通吃Android 與其自己的芒果作業系統。

從目前正夯的智慧型手機訴訟就可以輕易的觀察到巧妙運用訴訟對達成企業商業目標的重要性,也充分突顯利用訴訟策略達成商業目的已經成為國際大廠普遍採行與積極運用的模式。

 

設停損點 為錯誤訴訟策略止血

相對於國際大廠實力雄厚,金援充足,可以將訴訟策略運用的爐火純青;台灣業者往往受限於國際人才不足、資力不夠雄厚,再加上未能掌握其中三昧,反而會因為訴訟導致公司陷入泥沼,甚至因未能及時收手,而讓公司經營陷入困境。

 

[案例一]弘崧國際將門(JUMP) 商標Fight 愛迪達(Addidas)

運動鞋大廠弘崧國際,原本為國內最大的鞋業貿易商,除了將門以外,還有旅狐、FLY等多個品牌,30年前年營業額就高達2千萬美元,而將門與旅狐兩個品牌在高峰期的營業額更高達7千5百萬美元。但因弘崧自創的將門三角形三線圖形設計與愛迪達的三線商標構成類似,而與愛迪達展開25年的長期抗戰。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弘崧的負責人陳瑞昌當時因為捨不得已投下去的1,000萬美元行銷費用,而決定持續進行訴訟。但長期訴訟卻耗費弘崧高達20 億台幣的訴訟費用,再加上國外訴訟失利,失去國外市場,使得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為了爭一口氣與不捨放手而堅持到底的策略雖然贏得面子,但卻失去市場的裡子,不見得為所有股東之福。若該公司能避愛迪達之鋒,採與愛迪達三線商標不同的設計,不與此等國際大廠正面交鋒,並將訴訟費用用於行銷新的商標或商標設計,或許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案例二]巨擘科技CD-R 專利授權槓上飛利浦

巨擘科技原向飛利浦公司簽訂CD-R 的專利授權,但是於2008年授權期間屆滿後巨擘就不願繼續授權,而選擇與飛利浦訴訟在國內外進行訴訟。國內的部分,新竹地方法院以該公司違反與飛利浦間的專利授權契約,在2008年8月間,判決該公司應給付飛利浦約折台幣8億7,558萬餘元。巨擘公司不服上訴,但是上訴的結果反而更糟,在2010年10月,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因未經飛利浦專利授權,2002∼2008年使用飛利浦專利,必須賠償飛利浦20億元。此外,智財法院還判決同意飛利浦提供6億6,667萬元擔保金後,得查封巨擘財產。這也導致該公司股價因此連續六根跌停板、股價腰斬,目前股價則長期在10元面值以下遊走。

而在國外的訴訟方面,由於飛利浦向巨擘的美國客戶與子公司開刀,因此巨擘乃參加美國ITC 提起訴訟,指控飛利浦強迫該公司要授權其並不需要的專利,故有專利濫用之嫌。ITC 行政法官於2003年10月認定飛利浦在美國所進行的CD-R/RW 產品之專利授權行為,構成美國法上之專利濫用,依法不得執行。但是飛利浦上訴後,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二度審理的情況卻大逆轉,於2009年改判飛利浦並無專利濫用之情事。在此等訴訟紛擾下,不但讓巨擘花費鉅資,更深陷訴訟泥沼無法脫身,到目前仍繼續與飛利浦糾纏。反觀其他CD-R業者例如中環、錸德由於即早採行和解策略,不但避免長期訴訟,並且還將其技術與設備用於太陽能、藍光等新興產品,躲過CD-R式微的風險。

由於訴訟決策影響企業深遠,因此企業經營者不能輕忽,應儘量朝向對企業與股東最有利的方向,雖然此等決策屬與公司法所稱的商業判斷(business judgment),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事,決策者不必然要負擔法律責任,但是企業經營者仍應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充分考量相關的資訊,評估可能的影響,才能做出最有利於企業的決策。更重要的,就是若發現決策錯誤,也應該儘早改變,以免如弘崧國際一般,一誤再誤,雖勝卻敗。(本文作者為政大法律暨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法律「值錢」勿當搖錢樹/6大避險絕招 跨國訴訟全身而退(下)
馮震宇
 
謹言慎行 無心之言慘重代價

雖然正確決策非常重要,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也需要各方的配合,才能在正確的決策引導之下獲得最終的勝利。從台商的一些失敗案例中,我們發現有些案件就是輸在一些經理人的無心之過或是未能迅速做出適當回應之上。其中最值得玩味的就是奇美電的段行建的一句無心之言,讓奇美電付出更多銀子。

在奇美電與Mondis 的專利侵害訴訟中,陪審團判定奇美電侵害了Mondis 的專利,除應支付1,5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外,並要求奇美電應就輸美的監視器支付0.5%的權利金,至於電視則應支付0.75%的權利金。但是在針對2011年上半年究竟奇美電輸美的侵權產品應支付多少損害賠償的審理過程中,卻因段行建的一句話產生實質的變化。

原則上,根據美國判例法,法院在決定針對故意侵權而加重處罰時所應考慮的重點包括:是否故意抄襲、侵權人是否善意相信該專利無效或其並無侵權、訴訟過程中的行為、侵權人的規模與財務情況、案件的近似性、侵權的期間、侵權人所採行的補救措施、侵權人的侵害動機以及是否有隱匿等情事。

然而法院卻因為奇美電公司的態度與行為,特別是奇美電執行長段行建接受記者訪問時所說的一句話:「高科技產業談到侵權有點太嚴重」,而認定奇美電不尊重法院與陪審團,進而認為奇美並無相信Mondis 的專利無效或其並無侵害的善意基礎,還推論奇美電不尊重美國的專利制度。因此,法院基於奇美電此等輕蔑的行為,應給予奇美電嚴厲的處分,故不但維持陪審團另外就2011年前兩季增加約兩百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還將監視器的權利金增加到1.5%,也創下被法院處罰的記錄。

這案件深究段行建的談話, 其實主要是在奇美電股東會後,記者詢問有關彭博社報導有關Mondis 的陪審團判決時,段行建指出,「高科技產業談到侵權有點太嚴重,在這個產業中,大家互相要求是好事,任何侵權案,奇美電都會清楚在年報中揭露。」但是英文中國郵報(The China Post) 將段行建的說法翻譯為與中文有點出入的"The issu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s being taken too seriously sometimes." 這段文字冒犯到了法院,以致給予奇美電嚴厲的制裁。但是值得好奇的,就是原告Mondis 的律師將該段話斷章取義提供給法院,可是似乎奇美電並未針對此點文義上的歧異去作有力的釐清,以致這句話反而成為處罰奇美電的主要理由。這不但突顯在國外訴訟的語言障礙問題,也提醒國內業者面臨訴訟時一定要謹言慎行,切勿針對個案做不必要的評論。

 

速戰速決 訴訟決策不拖泥帶水

台灣業者擔心的反托拉斯法問題,突顯出迅速決策的重要性。這是因為美國反托拉斯法特有的窩裡反條款(又稱為寬恕計畫)規定,只准許第一家向主管機關自首的業者豁免特權。且此等豁免不僅涵蓋公司,就連自首公司的董監事、管理階層與員工也當然取得不受追溯的豁免待遇。但相對的,若是第二家自首的公司,那就十分抱歉,就無法享受此等豁免的特權,除非第二家公司還可以咬出第一家公司所沒有揭露的其他違反反托拉斯的行為,或是主管機關還沒有掌握到的具體證據,方可適用附加豁免(Amnesty Plus) 的裁量豁免待遇,對第二件違反行為可以享受公司與個人均豁免的優惠,並可針對第一件違反行為的罰金獲得大幅減免。

由於美國這種鼓勵窩裡反、且只提供第一家自首業者豁免特權的條款,因此若要享受此優惠,就要先下手為強,先搶先贏。由於三星早期在DRAM 的反托拉斯案中因慢了一步而吃大虧後,了解此等遊戲規則,三星就立刻決定當報馬仔,先跑先贏,不但公司與其員工通通沒事,還害台灣競爭對手遭受重大損失,真是損人利己行為的最佳寫照。三星之所以可以全身而退,完全在於其決策快速而能搶得頭香。

相對於三星,台灣業者的決策就慢多了,甚至面板雙虎的決策態度也大不同。例如奇美電在美國選擇和美國司法部合作,但是在歐盟的調查中卻不知為何未能選擇和歐盟合作,而遭受歐盟重罰3億歐元。相反的,友達在歐洲選擇和歐盟合作,但在美國卻拒絕和美國司法部和解,想要繼續訴訟證明自己的清白。由於在過去的類似事件中,美國司法部勝訴的比例高達8 成左右,因此友達選擇這條大家都不願走的路單獨的走下去,顯得十分的悲壯,特別是全案在2011年11月14日將開始審理後,是否能還友達清白,還是讓友達陷入更深的泥沼,可能就要由法院來決定。

相較於大企業的決策緩慢,台灣的中小企業已經從兩大面板廠的經驗中學到教訓,特別是在競爭激烈的汽車零組件產業中,已經開始運用這種損人利己的遊戲規則,也有公司則採長痛不如短痛方式迅速和解。例如車燈大廠帝寶公司除了以2,500萬美元達成民事和解外,也以4,300美元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刑事和解,至於其他兩家業者堤維西和龍鋒,若再拖延可能損失更大。

 

入境隨俗 注意國內外法規的差異

在目前地球村環境中,企業的營業範圍可能跨越國境,甚至可能在許多國家有分支機構或生產與銷售基地。這種情形,不可避免的就是企業會面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也必然要遵守各國不同的法律規範才能趨吉避凶,避免訟累。

業者遵循各國不同的法律時,又面臨許多的挑戰,最基本的除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或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別,還牽涉到法律的解釋適用問題,而新的法律與判決更可能影響整個遊戲規則。例如:美國2011年的美國人發明法案(AIA)就徹底改變美國專利制度,不但廢除原本的先發明主義,改採國際共通的先申請主義,更大幅改革專利舉發制度,也必然會影響到未來專利訴訟的生態。但因為其生效日期過於複雜,業者就必須特別注意。

此外,國內外法律規範的差異也易使業者疏忽。例如:相對於美國的嚴厲處罰,台灣的公平法規定則溫馨許多。因為公平法第38條雖有兩罰規定,但根據先行政後司法的原則,要經過行政裁處後才有刑事責任,而且對於法人僅處以罰金,反而對法人的違反行為難以發揮嚇阻作用。再加上台灣尚無窩裡反條款與寬恕計畫,使得企業反而疏忽了在國外違反反托拉斯法的可能影響。

除了基本法規制度上的差異,國內外在訴訟實務與制度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美國訴訟制度中就特別重視發現程序,這也是台灣沒有的制度。就台灣的訴訟制度而言,雖然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並增加了證據開示程序,但是在實際上卻缺乏強制他方提出相關證據的機制。而美國民事訴訟中發現程序(discovery)則可透過法院核准之證據開示命令,要求當事人提出各種相關的證據,若有違反,法院還可對故意隱匿證據或作不實陳述之當事人處以高額的罰金。

在Kamatani v. Benq Corp. 一案中,原告指控BenQ(原明碁電子)與其美國子公司侵害原告之光碟機識別技術。在進行發現程序時,雙方因為對BenQ是否有完整提供飛利浦之光碟機技術發生爭議。後來透過電子發現程序,迫使BenQ提供了多達7百件以上的電子郵件。也由於這些電子郵件,法院發現BenQ和飛利浦有簽訂網路接觸契約(Network Access Agreement)。根據該契約,飛利浦准許BenQ 可以直接接觸飛利浦有關光碟機的技術資料,甚至包括原始碼。但是BenQ卻向法院表示無法取得飛利浦的原始碼與技術資料,也未向法院揭露與飛利浦有簽訂該契約,等於與飛利浦合作來迴避法院的證據開示命令。對於這種行為,法院直指大膽,且嚴重的違反法院命令,故以BenQ 涉及隱匿或為不實陳述為由,不但判決BenQ必須支付原告律師費及相關費用,還處BenQ 50萬美元(約1,500萬台幣)的鉅額罰金。

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國外企業已經普遍設置專人來負責法律遵從(legal compliance),以使企業不致於因輕忽而誤導法網。台灣業者若欲在目前競爭激烈且各顯神通的國際環境中勝出,不但應該效法國外企業聘請專人負責執行法律遵循業務,還要積極的掌握主要輸入國的各種法規變化,例如美國在2011年專利法大修,並定時檢討企業所可能會在國內外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才能有效的降低法律風險。(本文作者為政大法律暨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飛利浦告侵權 巨擘判賠20億
【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10.10.19 08:16 pm
 

飛利浦於去年 4月23日控告二線光碟片廠巨擘侵權一案,台灣智慧財產法院18日宣判,認定巨擘侵權。巨擘須給付飛利浦公司新台幣20 億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受到判賠金額高達20億元影響,巨擘今天股價跳空跌停作收,收盤價每股 5.5元,成交量僅177張。

巨擘公司、巨擘先進公司、巨擘董事長祁甡及巨擘總經理邱丕良等被告,須共同負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宣告准予飛利浦提供擔保後假執行,而巨擘提出擔保則可免為假執行。

巨擘表示,由於此判決影響達20億元及利息、訴訟費,而假執行部分亦將會影響到公司營運,巨擘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聲明上訴。

飛利浦表示,法院判決是專利權的保護機制,提供公平競爭平台,維持交易市場的公平秩序,有利於光碟產業的健全發展,促使專利權人願意繼續投注資金研發及授權,包括中環與錸德等光碟片大廠都將因此受惠。

2008年8月時,巨擘即因被飛利浦控告侵權,由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飛利浦約合新台幣8億7558萬餘元,及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違約賠償金。

巨擘以財務理由並未支付,飛利浦公司於98年4月23日,再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巨擘侵害飛利浦光碟相關發明專利,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於今年6月14日擴張聲明,提高賠償金額到20億元。

巨擘過去為全球前10大記錄型光碟製造廠,這2年來因礙於與飛利浦的訴訟,致使營運受到影響,競爭力也逐漸式微。

中環、錸德等一線大廠皆與飛利浦達成共識,簽訂新的授權合約,成為合法的全球生產製造商。事實上,飛利浦與國內光碟片業者的專利權糾紛由來已久,不過,中環與錸德去年底分別和飛利浦簽訂新的專利授權合約,將單片權利金由3.5到6美分,大幅降至1美分,雙方已達成和解。

巨擘原本有取得授權,但後續未按照合約規定,2008年新竹地方法院即判決巨擘應賠償飛利浦8.75億元。巨擘以資金不足為由,讓飛利浦再次提告,針對2002到2009年無合約即侵害專利為由,提出訴訟,並要求子公司和董事長、總經理等人負連帶責任。

【2010/10/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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