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泰山董事改選無效 龍邦急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補救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老牌食品廠泰山(1218)去年5月剛全面改選董事,大股東龍邦(2514)董事席次全拿,至今也無任1董事請辭,但上週突然公告大股東龍邦(2514)、保勝投資共計2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將於12月10自行召集泰山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案,引發市場一片問號?
本報調查,原來是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代表的景勛投資對去年6月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112年5月31日泰山股東臨時會決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龍邦敗訴。
景勛投資主張泰山112年5月31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由龍邦等7名股東自行召集,但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均未揭露龍邦以外股東身分,違反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
且龍邦與子公司保勝投資欲爭取經營權,基於併購目的,當時持有泰山49.09%股份,卻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向金管會申報,其逾10%股份部分無表決權,但股東會卻將該股份計入表決權數,「幽靈灌票約5400萬權」,違反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
龍邦10月13日趕緊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公告,龍邦持有泰山股份已達50.49%(含利用他人名義保勝投資+東華持有的12.14%),取得股份的目的為併購而取得。
龍邦指出,為求泰山公司內部營運之穩定及對外交易秩序保障,並鞏固龍邦於泰山的經營權,擬與保勝投資共同推動召集泰山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並擬自行或支持他人當選該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
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龍邦112年5月31日自行召集的泰山股東臨時會決議敗訴,代表泰山目前的董事會是「有瑕疵」的董事會。
這次泰山公告由大股東龍邦和保勝投資共計2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泰山股東臨時會,而不是用有瑕症的泰山現任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等於是一次把瑕疵抹平,形容龍邦是「先上車後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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