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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2018/11/04 發言時間 21:19:40 事發日期 2018/11/02
發言人 詹淑娟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電話 02-66159999
主旨 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翁冠文等五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抗字第621號

4.事實發生日:107/11/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龍巖人本公司(本公司於100年間合併時之消滅公司)之部分股東於99年10月12日

龍巖人本公司股東臨時會就龍巖人本公司與本公司合併之決議聲明異議,請求龍巖

人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買回其持有龍巖人本公司之全部股份,並於100年1月5日向

法院聲請裁定收買價格。因龍巖人本公司已因合併消滅故由本公司承受訴訟。

6.處理過程:

(1)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民事裁定本公司需依顯不合理之價格

買回該等股東持有龍巖人本公司之全部股份,本公司遂於105年10月24日依法提出

抗告。

(2)本公司於107年11月2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107年10月25日105年度

抗字第621號),裁定主文如下:

 原裁定廢棄。抗告人(本公司)應以每股新臺幣77.97元之價格,收買相對人持有

龍巖人本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總計602,965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認為本次裁定仍有未審酌事項,將依法提出再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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